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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作者:襄阳吉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28 08:15:11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给予、销售或者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购买商标有三个优点:时间优势、成败率优势和商标价值优势。商标转让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下面跟随襄阳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的六个月内,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者作价。有的国家规定商标转让应当与企业一并进行,没有规定。n关于与中国企业一起转让商标,但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定价。
1月9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局了解到,2018年,根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相关要求,我市重点抓好市委、市政府中心的工作,重点抓好商标的培育和发展。一方面,商标行政执法方面,截至2018年底,全市注册商标近14万件。驰名商标培育和认定取得新突破,区域公共产品品牌建设取得新成效。实践证明,(集体)商标申报的培育取得了新的进展,商标的效果越来越明显。
提醒我们,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包括《商标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注册商标证书》、《公证书》等。商标申报证明、委托书等。
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将对转让商标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详细审查,核实商标受让人的资格。
商标局经审查确认后,在商标局官网的有关栏目中公告商标转让情况,同时将《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明》发给商标受让人。
当下时代创业浪潮越喊越响,公司注册的创始人们也越来越多,并不是每一个公司都能前程远大,一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是别的原因造成公司经营不下来了,公司法人一定要注意公司不经营了一定要去做公司注销,假如不注销得话,是要给自己惹麻烦的。公司不注销会带来以下不良影响:
1、工商局税收黑名单公示公告假如不立即注销公司,公司将会纳入工商局出现异常经营名册。纳入出现异常经营名册后仍然不解决,将会被吊销执照。
2、面临罚款、滞纳金假如不立即注销公司,税收一旦被拉进黑名单,若存有其缴税或流失发票的公司。纪录会长期性储存在税局的系统软件内,若中后期再开展自主创业,缴税也会被追朔,务必补足补交,并将会面临高额罚款与滞纳金。
3、自然人股东个人征信报告黑纪录公司不注销被吊销执照后,原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一大杯个人征信管理体系拉进黑名单后,中后期全部跟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相关的业务流程都将没法开展申请办理,乃至没法出国或是移民。
4、没法担任企业高管公司不注销被吊销执照后,原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都将没法在开展代理注册公司或是担任公司的高管职位。
5、没法抵押房产贷款如今税务局与金融机构逐渐在产生银税协作,公司不注销被税收加入黑名单,原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因个人征信报告难题,金融机构不出示借款。
6、没法乘坐高铁或是飞机公司不注销,法人无论,税收一旦被拉进黑名单后,拖存有其缴税或是流失发票的公司。
纪录会长期性储存在税局的系统软件内,伴随着个人征信报告被加入黑名单,公司股东合理合法人将将会会被限定乘坐高铁、飞机、高消費。以上就是关于公司不注销的6点主要问题,所以奉劝各位企业老板不要觉得公司不注销就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你自己本身就是法人,那还是希望你尽快注销,免得把自己搞成老赖!
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企业收到商标被撤三的通知时,如何正确应对?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我司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使用证据留存。
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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